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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雇主對於鍋爐或壓力容器發生破裂、爆炸等事故,致其構造損傷、爐筒壓潰、胴體膨出等時,應迅即向檢查機構報告。
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即派員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