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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6 條
雇主對於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應予以消毒、殺菌等適當處理,以避免勞工感染疾病。
前項處理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廢棄物時,應採用機械器具處理或提供適當防護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