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雇主對於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如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或在機械四周通往工作台之工作用階梯,其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六公分。
二、斜度不得大於六十度。
三、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
四、應有適當之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