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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0-1 條
雇主使勞工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有導致勞工遭受交通事故之虞者,除應明顯設置警戒標示外,並應置備反光背心等防護衣,使勞工確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