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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7 條
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動力車駕駛座,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具備使駕駛者能安全駕駛之良好視野之構造。
二、為防止駕駛者之跌落,應設置護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