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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動力車,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置汽笛、警鈴等信號裝備。
二、於夜間或地下使用者,應設置前照燈及駕駛室之照明設備。
三、使用內燃機者,應設置標示潤滑油壓力之指示器。
四、使用電動機者,應置備自動遮斷器,其為高架式者,並應增置避雷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