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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8-6 條
高空工作車行駛時,除有工作台可操作行駛構造之高空工作車外,雇主不得使勞工搭載於該高空工作車之工作台上。但使該高空工作車行駛於平坦堅固之場所,並採取下列措施時,不在此限:
一、規定一定之信號,並指定引導人員,依該信號引導高空工作車。
二、於作業前,事先視作業時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等,規定適當之速率,並使駕駛人員依該規定速率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