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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2 條
雇主採自行行駛或以牽引拖曳將之裝卸於貨車等方式,運送車輛系營建機械時,如使用道板、填土等方式裝卸於車輛,為防止該車輛系營建機械之翻倒、翻落等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裝卸時選擇於平坦堅固地點為之。
二、使用道板時,應使用具有足夠長度、寬度及強度之道板,且應穩固固定該道板於適當之斜度。
三、使用填土或臨時架台時,應確認具有足夠寬度、強度,並保持適當之斜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