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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0 條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如作業時有因該機械翻落、表土崩塌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於事先調查該作業場所之地質、地形狀況等,適當決定下列事項或採必要措施,並將第二款及第三款事項告知作業勞工:
一、所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之種類及性能。
二、車輛系營建機械之行經路線。
三、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作業方法。
四、整理工作場所以預防該等機械之翻倒、翻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