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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9 條
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駕駛棚須有良好視線,適當之通風,容易上下車;裝有擋風玻璃及窗戶者,其材料須由透明物質製造,並於破裂時,不致產生尖銳碎片。擋風玻璃上應置有動力雨刮器。
二、應裝置前照燈具。但使用於已設置有作業安全所必要照明設備場所者,不在此限。
三、應設置堅固頂蓬,以防止物體掉落之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