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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雇主不得使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纖維索、帶,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一、已斷一股子索者。
二、有顯著之損傷或腐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