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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雇主於總噸位在五百公噸以上之船舶,使用起重裝置從事船舶貨物之裝載、卸載或搬移等作業時,應指派船舶裝卸作業主管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直接指揮作業。
二、通行設備、裝卸機具、防護具、作業器具、工具等之檢點及整備,並督導使用狀況。
三、與周邊作業者間之連絡及調整。
四、其他為維持裝卸作業安全必要事項。
前項船舶裝卸作業主管,雇主應自具有從事船舶裝卸作業三年以上經驗者選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