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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雇主於貨艙內或其他自然通風不充分之場所作業時,應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八;除設有效通風換氣設施外,不得使用內燃機之機械,以免排氣危害勞工。但在艙口蓋板全開無危害之虞者,得使用柴油內燃機之機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