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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雇主對於出貨、進貨、堆貨、卸貨或其他類似作業,須借助船方、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始能安全作業者,應共同採取預防災變之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