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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雇主於從事船舶卸貨前,待卸貨物在下層,而中上層有其他貨物者,應先翻艙或洽由船方採取有效之圍檔處理。但經確認無礙作業安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