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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進入下列場所:
一、實施艙口蓋板之開閉、艙口樑之安裝、拆卸等作業場所之下方,蓋板、艙口樑有掉落之虞之危險區域。
二、實施起重機具之伸臂、吊桿起伏作業,有傾倒之虞之危險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