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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裝卸作業:指在港區之船上或陸上從事貨物之裝卸、搬運及處理等作業。
二、艙口:指船舶甲板上為裝卸或供人員進出之開口。
三、貨艙:指自露天甲板至艙底甲板之全部載貨空間。
四、裝卸機具:指用於裝卸之起重機、堆高機、吸穀機、挖掘機、推貨機、抓斗、側載機、跨載機、拖車、卡車、電動搬運車、貨櫃裝卸機、絞盤、起卸機、鏟裝機、散裝輸送機、吸取機、門式移載機、人字臂起重桿及其他供貨物裝卸有關之機具。
五、貨方:指貨物之託運人、受貨人或其代理人。
六、船方:指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船長或其代理人。
七、碼頭經營者:指與港口管理機關(構)以約定興建、租賃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方式,取得碼頭設施經營權之公民營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