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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雇主對於深入山區工作之勞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儘可能避免其單獨一人工作。如必須單獨一人進入山區,應將工作計畫告知工作有關人員。
二、在進入山區之前,使其攜帶簡單急救用具、乾糧、蛇藥、指南針、火柴、打火機、小刀、手斧及夜間照明用手電筒等必須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