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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失能津貼者,以請領一次為限。
依前項規定領取失能津貼後,因職業病致死亡者,其遺屬僅得請領死亡津貼扣除已領取失能津貼金額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