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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所定傷病給付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每月以三十日計算;其給付額度如下:
一、普通事故傷病給付: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
二、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各該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