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申請人離職與雇主之間有勞資爭議情事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前項勞資爭議結果確定,原申請人已不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要件者,應於確
定後十五日內將原領取之失業給付返還勞工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