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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失業給付每月發給一次,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
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
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