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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