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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申請人對失業給付之核定有異議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之翌日起六
十日內,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之規定申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