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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失能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複檢。
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