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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特約醫療院所對診療費用審查結果如有異議時,得於勞保局通知到達之日
起三十日內列舉理由申請複核,必要時勞保局得洽請提供個案病歷 檢查
化驗紀錄、X光照片等資料。審查會複核時應召集相關科委員合議處理,
並得通知負責醫師或主治醫師列席說明。複核後如仍有異議時,得依臺閩
地區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規定,向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
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