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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為勞保局) 為審查特約醫療院所辦理勞保
醫療之療費用,應設置診療費用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為審查會) 。
審查會由勞保局總經理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藥專家九十五人至一
九九人為委員組成之,並指定總召集人一人、副總召集人三人及各科召集
人若干人。
前項委員之遴聘,由勞保局、衛生主管機關及醫療團體推薦,其遴聘人數
以各佔三分之一為原則,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推薦單位未推薦或所推薦者不符任用資格或未於一定期間內到任者,
或到任後因故離職者,勞保局得在預算範圍內,遴聘條件相當之醫師,為
短期代理審查委員。
新聘委員須實際從事臨床工作五年以上,且不超過六十五歲,續聘委員則
不得超過七十歲。委員於聘期中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時,應即解
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