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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特約醫療院所非依規定,不得拒絕收治被保險人。
違反前項規定者,對被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害,除應負賠償責任外,如其
情節重大,勞保局應自其違反規定行為發生之日起終止合約,並於二年內
不予特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