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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特約醫療院所之醫事人員及主要醫療設施如有變動,應於三十日內憑地方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證明向勞保局辦理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者,
勞保局得查明事實重新核定其特約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