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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特約醫療院所合約期限為三年,合約期滿後,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得依
本辦法申請續約:
 一 合約期間內未受糾正處分者。
 二 合約期間內曾受糾正處分,經勞保局審查確已改善者。
 三 合約期間內曾受停辦處分,處分期滿後,經勞保局審查確已改善者
   。
基層醫療單位之負責醫師,應於合約期間每年接受至少二十四小時之繼續
教育,始得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