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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特約住診醫院得兼辦門診醫療業務,但特約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除急診﹑
癌症﹑尿毒症﹑紅斑性狼瘡﹑精神病﹑血友病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重大疾病外,應以收治經轉診之被保險人為
主;如收治非經轉診之被保險人,其診療費用由勞保局另訂免審金額支付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