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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指僱用被保險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
前項人數,以投保單位於每年實績費率生效日前一年之七月一日起,往前推算一年之平均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