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機關得強制接管營運:
一、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經主辦機關通知民間機構中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二、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情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民間機構停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依投資契約及其他法令規定,經主辦機關通知民間機構終止投資契約者。
前項強制接管營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融資機構、保證人及相關政府機關,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一、民間機構之名稱及其主營業所地址。
二、強制接管營運之標的設施、事由及依據。
三、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
四、接管人之名稱及其機關、主營業所地址。
五、接管人之權限。
六、強制接管營運之期間及起始日。
七、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八、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第六款所定強制接管營運之期間,主辦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展延之。其通知及公告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