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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勞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訴訟,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申請補助律師費。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予補助:
一、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
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二、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於六個月內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爭議,其人
數達二十人,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遺費或退休金者
。
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病、殘廢或死亡,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
關法令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者。
四、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僱
,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