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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工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二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專款運用計畫,由工會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轉本會審議。
各工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員工福利情形,依前項規定程序
,核轉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