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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勞工退休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
前項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文譯本,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中文譯本未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但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除勞保局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中文譯本。
第一項請領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無法來臺領取退休金時,得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需經大陸公證,並經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