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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審議有程式不符規定之情形時,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