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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一條所稱發動機器,係指凡能藉能量變化從事工作或轉換工作形態
之機械構造。所稱工廠,係指凡僱用工人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等
作業場所或事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