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工廠於八小時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工資,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至少應加給三分之一;其後再延長工作
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至少應加給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