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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學徒於習藝期間內,除有不得已事故外,不得中途離廠;如未得工廠同意
而離廠者,學徒或其法定代理人,應償還學徒在廠時之膳、宿、醫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