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男女工人在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為童工,童工祇准從事輕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