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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除第八條之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之關係,於取得工會同意後,仍
得延長
工作時間
。但每日總
工作時間
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
,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