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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扶助業務之民間團體,應依扶助案件之類型、勞動調解進行情況、訴訟標的與複雜程度,審核其應扶助之方式及金額。
依前項規定核准代理酬金扶助者,其委任律師應自受委託團體提供之律師名冊中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