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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裁決委員迴避,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前項原因事實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申請之日起,於三日內為適當之釋明。
被申請迴避之裁決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