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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辦理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其項目如下:
一、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補助經費支用情形。
二、第二十條民間團體之資格要件。
三、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調解紀錄之處理。
地方主管機關對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結果,應予公告。
考核不合格之受託民間團體,地方主管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委託辦理調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