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備置受託民間團體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會所地址及電話。
二、代表人。
三、設立時間。
四、聘任調解人之姓名、學經歷職業、現任職務及符合調解人資格之事項。
前項受託民間團體名冊,應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