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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工會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
一、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二、各種憑證,除尚未了結之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受政府補助者,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