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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工會年度事業費及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人。
工會會務人員之待遇表,由理事會配合年度預算訂定,並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