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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遴聘之仲裁委員名單於仲裁委員任期屆滿前二
十日,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