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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勞工團體及雇主團體推薦之仲裁委員名單,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及聯絡
電話。
二、學歷及經歷。
三、現行職務。
四、專長。